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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 杨婧)7月26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现场 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文媛/摄
为加强和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27条,聚焦推动院前医疗急救高质量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全面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明确建立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社会协同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条例》规定毕节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院前医疗急救需求、医疗机构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规划。
针对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措施,《条例》还从多方面进行规范。
在财政资金支持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由财政资金投入的7类院前医疗急救事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要向社会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同时,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实施救治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在急救车辆权利保障上,《条例》进行详细列举,规定了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的6类权利。在急救队伍建设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结构、激励考核机制和职称晋升、薪酬保障制度。
在部门协同配合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和通报院前医疗急救重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探索建立跨区域院前医疗急救合作机制,明确毕节市加强与周边城市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此外,《条例》还对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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